认证ISO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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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ISO认定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四级。
如国外大型ISO认定认证机构TUV南德、TUV莱茵、SGS、UL、CSA、ITS、VDE、JQA、NPS、NQA等在中国成立的实验室,都必需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所以实验室应取得CNAS的认可也就是按照国际ISO17025实验室管理体系动作。产品认证:由可以充分信任的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ISO认定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产品认证定义"是由三方通过检验评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样品型式试验来确认企业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符合特定要求,是否具备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并给予书面证明的程序。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通过了国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就可获得国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认证的产品上加贴认证标志。
中国采用的产品认证制度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质量体系(环境体系)检查评定; 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监督检查。前面两个要素是取得产品认证资格的必备基本条件,后面两个要素是产品认证后的监督措施。为认证目的而进行的型式检验,是由认证机构对一个或多个具有生产代表性的产品样品,通过一系列试验及合理评价来证明受试样品是否符合其相应标准的过程。它是产品安全认证的一个重要环节。型式检验的依据是产品的有关国标准。检验所需样品的数量是由认证机构依据实验室检测的要求而确定的。取样地点是从制造厂的终产品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必须由经国或CQC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如果有个别特殊的检验项目,检验机构缺乏所需的检验设备,可在独立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的监督下,使用制造厂的检验设备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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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认定制度要求产品认证必须按照ISO/IEC导则65认可评定,并应得到政府的授权。认监委对产品强制性认证,将启用新的统一的"中国认证"标志(CCC标志),实行内外一致的新的认证收费标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国质检总局已授权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CQC)开展产品认证(CCC标志)的有关工作。同时,CQC按照ISO/IEC导则65评定认可开展非强制性产品认证。
企业要想保证产品质量并持续地满足标准的要求,则必须根据该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仅仅依靠对终产品的抽样检验来进行产品的认证是不完全的。即使是建立在统计基础上的抽样检验也只能证明一个产品批量的质量,不能证明以后生产出厂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通过检验评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来证明企业具有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当申请认证的产品通过认证后,如何才能保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稳定性,保持生产厂的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就必须定期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就是从生产企业的终产品中或市场上抽取样品,由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IATF期将修订ISO/TS16949并纳入ISO9001:2000版条文。由于汽车供应商通过了QS-9000或VDA6.1质量体系认证后,其证书在全世界范围内并不能得到所有国的承认和认可(至目前为止,美国三大汽车厂和德国、法国、意大利的OEMs仅就"内部审核"(QS-9000要素4.17)和"分承包方的开发"(QS-9000要素4.6中的4.6.2.1)达成相互认可),且QS-9000和VDA6.1均不是经国际ISO认证标准组织(ISO)颁布发行的。
我国于2006年6月1日发布《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正式将ISO认证ISO22000:2005标准转化为国标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产、制造、操作和供应食品的组织逐渐认识到,顾客越来越希望这些组织具备和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能力控制食品安全危害和那些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认证ISO认证服务ISO认定国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国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国标准的编号由国标准的代号、国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标准发布的年号(采用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